(2016)吉2404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金丽花与马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73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金丽花与被执行人马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福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丽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福生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福生于2016年7月28日交纳执行款598270元,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金丽花同意结案。本院认为,(2016)吉24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丽花基于(2016)吉24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马福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