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吉征与续秋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吉征,续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259号申请人:梁吉征,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续秋霞,女,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吉征诉被申请人续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吉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续秋霞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梁吉征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吉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续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续秋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儒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