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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精瑞特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松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精瑞特机电有限公司,江油市松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4023号原告:成都精瑞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五金机电城19栋27号。法定代表人:曹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立卫,该公司员工。被告:江油市松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河南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精瑞特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松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成都精瑞特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精瑞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油市松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成都精瑞特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