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林淼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淼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11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林淼,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黄仰余、郑超黎,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6]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林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斐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林淼及辩护人黄仰余、郑超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叶林淼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方向驶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方向。20时07分许,车辆沿上江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集云山路口,在人行横道线上碰撞自右向左行走的行人被害人钟某,造成钟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叶林淼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林淼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及调查案件。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叶林淼与被害人家属达���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林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叶林淼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林淼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林淼对指控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事故发生与车内起雾影响行车视线的客观因素存在一定关系;2、叶林淼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且系初犯、偶发性过失犯罪;3、叶林淼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亦有利于对其的教���改造。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叶林淼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叶林淼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方向驶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方向。20时07分许,车辆沿上江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集云山路口,在人行横道线上碰撞自右向左行走的行人被害人钟某(殁年36岁),造成钟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林淼报警并随后来到达现场的120救护车送钟某去医院救治。经认定,叶林淼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钟某符合遭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涉案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技术状况正常,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叶林淼主动到公安���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同月22日,经温州市龙湾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叶林淼家属共赔偿被害人钟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75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叶林淼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后者从轻或免除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林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疗证明、户口本、家庭情况登记表、居民死亡殡葬证,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及网上查询记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林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人行横道上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林淼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车内起雾影响行车视线这一客观因素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系进而要求对被告人叶林淼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其他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林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星代理审判员 林 宁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梨洁代书 记员 陈高翔附:本判决援引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5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