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郑宝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郑宝海,迁安市顺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897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被告:郑宝海,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迁安市顺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马兰庄村。法定代表人:庞志勇。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郑宝海、迁安市顺泽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