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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郑宝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郑宝海,迁安市顺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897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被告:郑宝海,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迁安市顺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马兰庄村。法定代表人:庞志勇。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郑宝海、迁安市顺泽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