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汉金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华裕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金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华裕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华裕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财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武汉金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桂林华裕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4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华裕冶炼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武汉金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06584.0元,承担执行费2998.76元。现因被执行人桂林华裕冶炼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323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青旺审判员  吕桂华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