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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7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范洪涛申请执行达州市通川区同济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涛,达州市通川区同济堂大药房,执行事务合伙人,龙洁,王兆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7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洪涛,男,生于1983年4月9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同济堂大药房执行事务合伙人龙洁,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2万元,主要营业场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主要营业场所不详,企业注册号511702000014757。被执行人:龙洁,男,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兆芹,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范洪涛申请执行达州市通川区同济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范洪涛申请,依法追加了达州市通川区同济堂大药房的普通合伙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同济堂大药房、龙洁、王兆芹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兆芹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