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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庚旺与陈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庚旺,陈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12民初473号原告邓庚旺,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告陈友金,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原告邓庚旺与被告陈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蒙威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汕及人民陪审员阳小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芳担任记录。原告邓庚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友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庚旺诉称,2015年7月28日,被告因投资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1000元整,被告只是书写欠条,并非借条,欠条中言明在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原告将款借与被告后,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约定还款,数次找被告催收也没有结果。故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还清欠款人民币21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到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陈友金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友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邓庚旺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1000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补立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内容为“欠条,今欠邓庚旺人民币现金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现经双方协定于2015.10.31日前还清,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此据欠款人陈友金450322198310150552,2015.7.28日”。之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起诉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21000元的问题。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后书写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2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率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17日)起按月2%利率计付利息,其自愿放弃借款逾期之日(2015年10月31日)起至起诉前一日(2016年3月16日)期间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对利率的诉请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故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友金归还原告邓庚旺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陈友金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威全审 判 员  金 汕人民陪审员  阳小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