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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王某。罗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021执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执 行 。 申 请执行人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国        瑞审判员 白        克        恭审判员 郑        富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