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平勇、吕文、莫奥迪、李广才、王伟元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莫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1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范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某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被告人吕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某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被告人莫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某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某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某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上述被告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 吕某 莫某 李某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范某、吕某、莫某、李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闫某(已行政处罚)同为电动车拉客者。2016年7月29日1时30分许,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新桥新二加油站门口人行道上因争夺客源发生纠纷和争吵,范某冲上来照闫某的左侧眼角打了一拳,闫某则持一个拉杆箱的拉杆还击范某。同样在一旁拉客的范某的老乡被告人王某和李某也走上前来,王某将闫某的拉杆夺下,李某则用脚踢向闫某。范某叫来的随后赶来的被告人吕某和莫某等人也冲上来对闫某殴打,其中吕某手持一根钢管打击闫某的背部,莫某则用拳头打击闫某的脖子,结果打斗造成闫某受轻伤一级,范某则受轻微伤。同年8月5日,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事后,双方达成和解。本院意见被告人范某 吕某、莫某、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和解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二、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三、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四、被告人李某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五、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