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畅某某与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惠某某,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蒲城县西大街。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本院在执行畅某某与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惠某某、胡某某偿还申请人50000元及利息,胡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1177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