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剑玲与谢孝霖、谢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玲,谢孝霖,谢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玲,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孝霖,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强,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陈剑玲因与被上诉人谢孝霖、被上诉人谢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剑玲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剑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剑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9.6元,减半收取3909.8元,由上诉人陈剑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