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7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韬与天津市静海区美艺晶晶木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韬,天津市静海区美艺晶晶木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7125号原告李韬。被告天津市静海区美艺晶晶木门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