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6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立杰诉被告赵有、张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杰,赵有,张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770号原告:方立杰,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赵有,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张剑波,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原告方立杰诉被告赵有、张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仙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