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6296号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盐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潘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利锋、郑美萍,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林,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志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