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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隆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钱伟、杭州登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378号申请人杭州富阳隆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登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富阳隆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323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X期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杭州登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回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