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郝保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9001行初39号起诉人郝保国,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起诉人郝保国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书,称:2016年10月8日,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给其送达信访编号为HS2016006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注明:来访人姓名郝保国,住址槐树乡龙台村11组,信访日期2014年5月16日,信访事项反映2002年12月济洛高速公路占地拆迁补偿不到位问题。不予受理告知,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七类情况中的第二类即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情况,故不予受理。起诉人认为其从未向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信访过,向其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该乡政府工作人员也不能向其说明缘由。其认为该乡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合法知情权,故诉至法院:1、判令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向郝保国提供2014年5月16日编号为HS2016006号信访事项材料及所经历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证据。2、判令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给郝保国造成的一切损失。3、判令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在《焦作日报》公开向郝保国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起诉人郝保国所起诉的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给其送达的编号为HS2016006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其诉讼请求与行政行为无关,不是行政审判权限解决的事项,故起诉人郝保国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郝保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峰审判员 杨劲草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