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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5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礼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礼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550号之一原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生展。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告:张礼年。原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张礼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9日,法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6年8月15日15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未到庭,应视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长  李智琴审判员  吴运学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