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财保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漳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202号申请人: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蔡爱林,该局局长。申请人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林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漳县国土资源局名下由徐升、甘肃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缴纳的土地保证金21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在保全期内被申请人不得将该2100000元土地保证金退还徐升及甘肃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人商国林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DM201662240000000030,保险金额2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漳县国土资源局名下由徐升、甘肃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缴纳的土地保证金2100000元进行保全,在保全期内被申请人不得将该2100000元土地保证金退还徐升及甘肃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