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斌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远,郑州天地融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远。被执行人郑州天地融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天地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申请执行人张斌远与被执行人郑州天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3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天地融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3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