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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系吸毒人员,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具体信息不详,在逃,下同)、西某某(已行政处罚,下同)、延某某(已行政处罚,下同)在自己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与王某甲商定到自己的家中吸毒,后二人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接着黄某甲邀约西某某到自己家中,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与西某某、延某某一起商量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三人一同到攀枝花市东区长途汽车站附近“宝翔停车场”处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三人回到黄某甲的家中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与西某某商量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二人在王某乙(具体信息不详,现在逃,下同)带领下前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返回攀枝花市西区的路上,黄某甲电话邀约延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后延某某与黄某甲、西某某一起在黄某甲的家中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与西某某、延某某商量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三人在王某乙的带领下前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黄某甲与西某某、延某某一起在黄某甲的家中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6年8月10日14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北路194号4栋2单元4楼7号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尿液化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人口信息表;刑事照相;物证自制冰壶一个;证人西某某、延某某、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十三天,应在决定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宗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