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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方云、包爱丽与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云,包爱丽,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陈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方云,男,1962年4月6号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包爱丽,女,1966年5月7号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11344。法定代表人:张加开,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加开,男,1969年4月20号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碎萍,女,1973年9月30号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执民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云、包爱丽与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陈碎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本院查封并且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0万及利息。经申请人同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0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