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与陈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陈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346号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456532523T。法定代表人:XX元,主任。委托代理人:卢亦发,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马宁居委会镇府大院014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401240015。系该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袁彬,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钉,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永红居委会永安街2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6607280064。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就业中心)诉被告陈钉、莫卓辉(于2009年死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县就业中心与被告陈钉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原告县就业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就业中心因其中心与被告陈钉已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属其中心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10元,撤诉减半收取278.05元,由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芷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