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伟,周有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479号原告:胡志伟。被告:周有鸿。原告胡志伟与被告周有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周有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志伟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