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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高某某,高某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牛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甲、王某某(2016)陕0823民初9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牛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计息从2013年10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0‰)。被执行人高某某甲、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631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海鹰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