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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侃与孙克强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侃,孙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陈侃。被执行人孙克强。孙克强犯诈交通肇事罪,2009年2月8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原告人陈侃各项损失163147.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孙克强无财产可供履行上述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09)广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