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侃与孙克强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侃,孙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陈侃。被执行人孙克强。孙克强犯诈交通肇事罪,2009年2月8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原告人陈侃各项损失163147.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孙克强无财产可供履行上述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09)广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