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栗长远与郭少东、刘翠红、潘莉、郭红波、XX、刘培、郭周伟、河南柯圃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京人商贸有限公司一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长远,郭少东,刘翠红,潘莉,郭红波,XX,刘培,郭周伟,河南柯圃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京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26号申请执行人栗长远,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少东,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翠红,女,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潘莉,女,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红波,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培,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周伟,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柯圃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京人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栗长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少东、刘翠红、潘莉、郭红波、XX、刘培、郭周伟、河南柯圃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京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少东、刘翠红、潘莉、郭红波、XX、刘培、郭周伟、河南柯圃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京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636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