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执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启霞诉胡再良、贾卫红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霞,胡再良,贾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36-11号申请执行人徐启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再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卫红(锋),男,汉族。原告徐启霞诉被告胡再良、贾卫红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胡再良偿还原告徐启霞借款本金1045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50000元本金及利息,2017年1月18日前偿还545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贾卫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胡再良、贾卫红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徐启霞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再良、贾卫红给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胡再良、贾卫红财产进行“四查”(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胡再良亦无法联系,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