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哈斯巴特尔与乌日娜排除妨害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巴特尔,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07号申请人哈斯巴特尔,男,蒙古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乌日娜,女,蒙古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在执行哈斯巴特尔与乌日娜排除妨害纠纷,现被执行人乌日娜已履行排除妨害义务即已拆除在申请人哈斯巴特尔所承包经营的1378亩草场上的网围栏,申请人哈斯巴特尔自愿放弃诉讼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阿巡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确定的诉讼费100.00元(壹佰元整)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