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桦南县土龙山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土龙山镇国税局门前处时,与胡某某驾驶的黑D651**号轿车相撞。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董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董某1、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桦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佳木斯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且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等情节,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