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索角黄加与被告完玛尖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角黄加,完玛尖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初字第125号原告索角黄加,男,1969年1月24日生,藏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该县。委托代理人马有清、白秀芬,循化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完玛尖措,男,1980年2月16日生,藏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该县。委托代理人马文良、马效萍,循化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索角黄加与被告完玛尖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角黄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角黄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