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2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6月14日因盗窃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成亮、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强开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市老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在东方红大街商业局宿舍三栋一单元楼下,被告人陈某发现了一辆红色立马牌电��车,便用随身携带的“强开起子”将电动车的地锁撬开,通过接线方式将电动车发动后离开现场。当天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该被盗立马牌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被盗电动车扣押并发还给了失主陈某1。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收据,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丰价认字[2016]1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说明,[2014]宜劳教字第6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丰公(剑)决字[2015]第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丰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