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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明与宁夏天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宁夏天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任明,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天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永康北路264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天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3760元(执行标的:92473元、执行费12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