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09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家岳诉深圳市来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岳,深圳市来电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9031号原告:谢家岳。被告:深圳市来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祥。原告谢家岳与被告深圳市来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