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管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9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云,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汉寿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云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管云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胜球工业园四楼鲜橙照明厂某照明厂车间内,盗得被害人柴某3放在车间工作台上的1枚信封(内有现金人民币592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管云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柴某3。上述事实,被告人管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柴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曹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缴赃经过、扣押和发还清单、缴回的赃款的照片和涉案工商银行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流水清单、证人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管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云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管云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管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淑娟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