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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3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爱丽与象州县寺村镇花池村民委西热水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爱丽,象州县寺村镇花池村民委西热水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395-2号申请执行人:韦爱丽,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象州县寺村镇花池村民委西热水村小组。诉讼代表人马明军,该村民小组小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爱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象州县寺村镇花池村民委西热水村小组关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5594元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