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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榆林海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天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海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海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被执行人黄天伟申请执行人榆林海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天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海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垫付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林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