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纪玲玲与纪洪山物权保护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玲玲,纪洪山,纪玲玲,纪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111号原告:纪玲玲,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洪山,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玲玲诉被告纪洪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玲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长 闫 侠审 判 员 马苗苗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