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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笫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原告匡经雪诉被告周孚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经雪,周孚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耒民一初字笫635号 原告匡经雪。 被告周孚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经雪诉被告周孚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经雪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49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田生 审 判 员  方 维 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戚曼雪 校对责任人:朱田生 打印责任人:戚曼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