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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8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蔚敏,朱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8703号原告:经蔚敏,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永康路***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悦蕊(母女关系),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永康路***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祺,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磊,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弄***号。原告经蔚敏与被告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朱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蔚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悦蕊、刘顺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蔚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告女儿即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悦蕊与被告曾经恋爱。2013年底,被告以其父亲看病需要钱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9月12日,被告又以做生意需要钱款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筹集了家中的自有现金20,000元,并从银行取款5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2014年9月16日,被告出具90,000元的借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后被告曾于2015年底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16年1月归还原告10,000元,余款70,000元至今未还,现人已失踪,故原告向法院起诉,作如上诉请。被告朱磊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2014年9月16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本人朱磊(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向经蔚敏(XXXXXXXXXXXXXXXXXX)借人民币九万元整将在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朱磊2014年9月16日。”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底、2016年1月各归还原告10,000元。原告因催讨余款未果,现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出借人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20,000元,尚欠借款70,000元,被告未按期归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之诉请,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及证据之抗辩,故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经蔚敏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朱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万巧君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