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4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传宝诉张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宝,闫立军,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584号原告马传宝,男,52岁,1964年5月13日,地址:杜尔伯特县。被告闫立军,男,42岁,1974年6月8日,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辉,女,48岁,1968年5月16日,地址:大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宝诉被告闫立军、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和解达成一致,原告马传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