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传宝诉张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宝,闫立军,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584号原告马传宝,男,52岁,1964年5月13日,地址:杜尔伯特县。被告闫立军,男,42岁,1974年6月8日,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辉,女,48岁,1968年5月16日,地址:大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宝诉被告闫立军、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和解达成一致,原告马传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