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叶春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叶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叶春辉,男,1960年3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申请执行人叶春辉债权公证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维信公证处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吉松维信证字第334号执行证书,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叶春辉未履行反担保义务,接受强制执行,偿还本金30000万元及违约金542.73元、相关费用。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按执行证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扣留了被执行人叶春辉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叶春辉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维信公证处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吉松维信证字第334号执行证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