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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淑杰与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杰,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7061号申请人王淑杰。委托代理人宋晶美,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白厉。被申请人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6-8号701-705室。法定代表人马钰超。申请人王淑杰与被申请人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车谦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佟鑫以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区中青街22号1单元1层6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佟鑫所有的位于中山区中青街22号1单元1层6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陆继发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