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俊林交通肇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20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于2016年7月12日11时30分,在北京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场东路北口,驾驶东风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适有何×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马×��辆前部将何×连人带自行车撞倒后,马×车辆左前轮将何×连人带车碾压,造成何×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马×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何×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马×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马×及其所在单位就本案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具有自首、赔偿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轶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若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