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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银良、赵万忠、倪巨鹏、马银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银良,赵万忠,倪巨鹏,马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吉县城中街。法定代表人崔国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良,资产保全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马银良,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赵万忠,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倪巨鹏,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银虎,男,1962年3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银良、赵万忠、倪巨鹏、马银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倪巨鹏交来执行款6415元及利息3622元,对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中剩余利息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东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