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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张玉芹、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张玉芹,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473号原告:陈志刚,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芹,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喀喇沁旗房管局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第三人: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山陕西营村。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瑞,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云城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刚与被告张玉芹、第三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士军代理审判员  孟 冉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