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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马玉红申请孙婷婷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红,孙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红。被执行人:孙婷婷。本院在执行马玉红与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58.25元,合计10608.25元。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工资收入,但已被另案冻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