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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康与任骏豪、何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任骏豪,何凌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581号原告:杨康,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威,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骏豪,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何凌旭,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诉被告任骏豪、何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2212.50元,由原告杨康负担。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