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康与任骏豪、何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任骏豪,何凌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581号原告:杨康,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威,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骏豪,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何凌旭,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诉被告任骏豪、何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2212.50元,由原告杨康负担。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