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李静、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李静,康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1494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锦强。委托代理人:胡秀君(一般代理),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男,生于1980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康敏,女,生于1982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诉被告李静、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康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静、康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