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3执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玺睿与宜宾车知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玺睿,宜宾车知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41-2号申请执行人:付玺睿,男,生于1996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宜宾车知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石马村1、3社四通物流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03000019136。本院在执行付玺睿与宜宾车知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宜宾车知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车知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付玺睿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唐升华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